限期清理十堰市城区公租房室内物品的公告
尊敬的承租人:
经相关部门核查,你们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未按时续签租赁合同、续缴房屋租金,且拖欠租金已经累计6个月以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398令《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您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
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经十堰市住新局授权,在公租房资产管理人十堰市保障房服务中心及运营机构十堰市兴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的共同见证及监督下,将对你们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屋内遗留物品进行强制清理、处置。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请你们按时到十堰市张湾区汉江南路15号房地产大厦910室(联系电话:8119460)办理腾退房屋及室内遗留物品认领、搬离等清退事宜。逾期未办理的,我中心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专此公告。
具体需办理腾退房屋及室内遗留物品认领、搬离等承租人名单详见住新局网站(网址 http://zxj.shiyan.gov.cn/xwzx/tzgg/202408/t20240829_4588592.shtml)。
十堰市保障房服务中心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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