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果饮料里加“料” 7人涉嫌非法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受审

时间:2024-07-09 11:40 来源:十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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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至2日,茅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嫌非法生产、销售添加新型那非类衍生物的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此次庭审共持续了两天时间。据了解,本案为全市首例非法添加O-丙基伐地那非案件。

据了解,从2009年起,叶某成立了一家公司,公司仅具备食品生产许可,主要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招募温某等5人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2022年,为谋取非法利益,叶某与赵某合谋后,决定由叶某控制的医药公司为赵某控制的生物科技公司生产能够提升男性性功能的保健食品,并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还约定了分工、占股及分红比例。

2022年11月起,叶某等被告人明知不能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为谋取非法利益,仍然购买设备、组织生产、对外发货销售,销售金额超过200万元。2023年底,经群众举报,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等部门先后对医药公司内生产的成品(糖果、饮料等)进行搜查、检验,均检测出O-丙基伐地那非成分。

今年5月,茅箭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叶某、温某、赵某等7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法院提起公诉。

由于涉及O-丙基伐地那非此类新型添加物等原因,控辩双方争议较大,庭审持续16个小时,本案将择期宣判。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着每一个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对危害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将依法予以严惩,同时在此警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要到证件齐全的正规场所购买,要仔细查看食品原料、保健功能等标签和说明,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十堰晚报 记者 何利 通讯员 王诗君 刘绪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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