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约定不缴纳社保 离职后能要求赔偿吗?

时间:2024-06-19 10:52 来源:秦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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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入职时,公司要求签署不缴纳社保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承诺书,离职后能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吗?日前,张女士向房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原公司赔偿其无法缴纳社保带来的损失。

出生于1971年的张女士,于2017年2月应聘进入房县某公司工作,公司以其“已年满46岁,即使缴纳社保也无法享受退休待遇”为由,与张女士签订一份《承诺书》。《承诺书》约定:同意公司不为本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将来也不会因公司未参加社会保险而要求补缴社保及支付相关待遇和经济补偿金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2023年8月,公司裁员,张女士被裁之后,多次就社保问题与公司协商,公司同意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她认为补偿金额远远少于自己的损失,遂以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且不能补缴社保造成损失为由将原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因双方当事人约定放弃而不承担责任。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在同意补偿两万元的基础上,再支付给张女士1万元未缴社保的损失。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不在其权利自由处分范围之内,其与用人单位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不仅有损其个人利益,其实也侵害了全社会的整体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最终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秦楚网记者 何利 通讯员 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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