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园受伤,学校是否担责?十堰律师以案释法

时间:2024-05-25 19:03 来源:十堰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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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张欣)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学生在校园受伤,学校要承担责任吗?以案释法来了解《民法典》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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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在2024年十堰市直普法骨干培训会上,律师王磊就《民法典视角下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作专题授课,他分析了一起学生校园受伤案。

小学四年级学生李某、张某,在课间休息时,一同跑去上厕所,李某跑在前面,张某双手抓住李某跟在后,快跑至厕所门口时,李某在被张某追逐拉扯中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被诊断为牙折断,花费医疗费1200元,后续治疗费经鉴定为18000元。因双方家长、学校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将学校、张某及其监护人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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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磊介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课间休息时,张某和李某在学校发生打闹,学校并未安排老师或者工作人员进行劝阻、疏导和管理,明显管理不足,存在一定的管理过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李某和张某在课间未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在人员密集的情形追逐打闹,故李某和张某在本次事故中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校园生活离不开安全防范,律师认为,保障校园安全是学校和家长的共同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监护、管理职责,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未成年人虽然进入学校学习,由学校负责监护、管理,但家长也应做好安全教育,帮助未成年人从小树立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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