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市场监管局以案释法 深入推进“民法典宣传月”活动

时间:2024-05-24 19:25 来源:十堰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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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叶旭升 通讯员 李小丹)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本店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些被很多商家用在店堂广告、会员卡或消费提示上的“霸王条款”,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5月份以来,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民法典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与市场监管职能相关和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问题,对查处的合同违法案件开展典型案例分析,警示广大经营者依法依规制定合同格式条款,提醒广大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时,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案释法】拒绝“霸王条款”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多数会使用预先拟定好的格式文本合同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但合同中不同程度的存在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等情形。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十堰市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十堰某品牌汽车专营店在其固定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约定:“如需方所订车的配置、颜色、有所改变,必须在2日内到本店更换订车合同,否则视合同未变更,后果由需方自负”“如果出现任何纠纷,到经销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起诉”,上述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涉及消费者权利义务等与消费者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约定,但专营店未在合同中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属于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条款的内容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依法变更合同及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消费提醒

不公平格式条款又称“霸王条款”,是指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公平格式条款的使用,不仅直接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广大消费者在面对格式条款时应当保持警惕,仔细阅读并了解合同内容,关注限制性条款,如果遇到不公平格式条款,应当及时保留证据,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积极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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