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心!楼上住户装修想要移走卫生间 十堰市装饰办作出回应

时间:2024-05-13 10:19 来源:十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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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张湾区东岳路南山小区的李女士(化姓)向媒体反映,楼上住户将客厅旁边的卫生间拆掉,打算在卧室建卫生间,此举将给她的生活带来不便。同时,李女士提出疑问:房屋的原本结构能否随意改动?对此,市装饰办作出了回应。

市民反映:

楼上住户要在卧室建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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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女士当初打算建卫生间的卧室小部分地面已经抬高,地面、墙面也做了防水处理。

李女士家住南山小区某单元202室,从1996年一直住到现在。胡女士(化姓)几年前购买了楼上的302室房屋,其间一直对外出租,2023年9月,她打算重新装修房屋。

“2023年10月初的一天,我突然发现厨房上方漏水,就想上楼提醒一下施工人员。”李女士说,她查看情况后,发现漏水确实是因为施工不当造成的。但是她还发现,302室在装修时锯断了原来卫生间的一截下水主管道,而且在锯断的位置重新接了一个三通接头,其中有一处接头连接到了卧室。她详细询问才知道,楼上的住户胡女士打算把客厅旁的卫生间拆掉,再转移进卧室。

“把卫生间改进卧室,除了后期可能会出现漏水等情况,最让人无法忍受的,就是每天躺在床上就能听到马桶冲水的声音。”李女士无法接受,便将此事反映给了物业公司和社区。

社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及时上门查看情况后,还联合相关部门到现场查看。随后的时间里,社区、物业公司以及相关部门一直在跟进协调处理此事,302室也一直处于停工状态。

在社区的多次协调下,今年3月7日,李女士和胡女士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口头协议和承诺书。

口头协议上写明,302室的胡女士在装修房屋时要将卫生间、淋浴设施装在客厅旁边,将洗脸池、洗衣机放置在卧室,同时必须做好隔音与防水。

承诺书显示,胡女士的房屋改造后不能漏水,产生的噪音不能影响202室的生活等,若处理不到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她承担并立即整改。

双方签订口头协议后,胡女士家恢复装修。

4月底的一天,李女士见施工人员正在胡女士家更换入户大门,便进去查看。她发现,胡女士当初打算建卫生间的卧室小部分地面已经抬高,地面、墙面也均做了防水处理,同时还预留了马桶的下水管道。“卧室还是预留有马桶下水管道,我担心她不信守承诺,按照以前的装修方案施工。”

社区调解:

督促涉事业主按规范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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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楼下房间结构对比图。

5月8日上午,记者来到南山小区探访,在李女士家,记者看到她家的卫生间挨着客厅。在胡女士家,原来卫生间的墙壁已经全部拆除,与客厅成了一体,但地面仍保留有下水管道。除此之外,屋内的水管、地砖已经全部铺设完成,目前正在进行木工作业。

据东岳古台社区工作人员介绍,接到李女士的反映后,他们立即上门查看,与胡女士进行了协商。李女士和胡女士未达成一致意见前,胡女士家暂停装修。随后的半年时间里,社区对双方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最终才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协议。根据前期的沟通情况、双方的口头协议以及胡女士的承诺,胡女士只把洗脸池、洗衣机放置在卧室,卫生间、淋浴设施装在原卫生间位置,此方案也征得了李女士的同意。

“胡女士已经按照约定,准备在客厅旁边卫生间的位置做一个集成式的卫生间,马桶、淋浴设施等都放在那里。”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胡女士家装修完工后,社区和物业工作人员、李女士会一起上门查看,看胡女士是否按照约定以及承诺装修。“我们会随时关注302室的装修情况,李女士不用过于担心。”该工作人员说。

部门说法:

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将面临处罚

对于302室私自改变房屋结构,把卫生间移至卧室的行为,市装饰办工作人员曹强表示,住宅建造对厨房和卫生间均有严格要求。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规定,卫生间不应布置在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也明确规定,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前述规定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将卫生间设置在卧室,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国家强制性规范。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害业主有权请求违规业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有权要求装修公司停止违规施工。”曹强说,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在行使物权时应遵守法律、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楼上住户在卧室建卫生间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楼下住户合法权益。因此,楼下住户有权反对,可依法维权。”曹强说。

除此之外,曹强介绍,302室装修的行为也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业主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如违反上述规定,不仅要恢复原样,装修人还将面临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装饰装修企业将面临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堰晚报 文、图/记者 秦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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